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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住所决定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15页(525字)

夫妻双方享有的选择、确定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住所的权利。古代社会,妇从夫居一直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准则。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立法,将婚姻住所的决定权单方赋予丈夫,已婚妇女应服从丈夫的住所指定权。当代西方国家关于住所决定权的立法,主要有三种类型:(1)继续实行夫方本位制,但又稍有变化。(2)强调丈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妻子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3)采取双方协商决定婚姻住所的原则。中国法律未对住所决定权做出明文规定。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虽不是关于婚姻住所决定权的直接规定,但其立法宗旨无疑在于破除男娶女嫁、妻从夫居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婚后住所选择的意义。夫妻通过自愿协商选择决定婚姻住所,是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在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时,除保留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明文补充规定夫妻有平等的住所决定权,婚姻住所由双方协商确定。婚姻住所的确定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关系到男女双方的法律地位,它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既受传统习惯的影响,也受客观条件的制约,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是夫妻双方充分享有居所选择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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