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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曼,沃尔夫冈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16页(868字)

【生卒】:1907—1972

【介绍】:

美国着名法学家,曾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主要着作有:《当代英国的法律和社会变革》(1951年)、《变革社会中的法律》(1959年)、《国际法的正在改变中的结构》(1964年)、《法律理论》(1967年修订版)、《混合经济社会的国家和法治》(1971年)等。二战后西方国家普遍流行“福利国家”思潮,这在法理学领域引起了福利国家与个人自由以及保障个人自由的法治是否矛盾的争论。弗里德曼坚持福利国家与个人自由并不矛盾的观点,他认为,法治和福利国家并无矛盾,法治一词并没有绝对的、永恒不变的意义。现代国家民主的法律价值主要是:第一,承认由个人权利保护其发展的个人人格;第二,民主要求对发展机会的平等保护,不论个人、种族和民族差别;第三,民主要求法律保证个人有可能通过代表或直接参政。民主的法治有以下原则:首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次是行政和司法的分立原则,以及平等的个人责任原则。弗里德曼认为有效的规划的确产生某种无法事先决定的行政活动,但如果否认公共机构的这些权力也就否认国家实行仁政和促进公民福利的巨大责任。主要问题是如何设法在一个规划社会中维护法治和个人自由的基础。为此,弗里德曼提出五个原则:(1)要有用以防范公共权力的非法干预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管辖;(2)规定一些标准作为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干预范围的界线;(3)对合法利益必须进行不可预见的干预时应予合理赔偿的原则;(4)政府活动的扩展必须伴之以取消政府和一般公共权力所享有的豁免权;(5)高级行政当局以及最终由议会行使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弗里德曼同时主张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国家主要行使四种经济职能:(1)国家作为提供者的职能;(2)国家作为调节者的职能;(3)国家作为企业经营者的职能;(4)国家作为公断者的职能。混合经济意味着公私经济部门并存,法律的职能在于保证双方都有起作用的公平机会。当国家代表全社会并以国家名义行使主权权力时,它必须在社会的不同部门之间主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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