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18页(803字)
一定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接受扶养的人为权利人,履行扶养成责任的人为义务人。扶养关系不仅指金钱上的供养,而且包括在精神上、体力上给予的照顾和扶助。扶养关系不同于公法上的国家扶助及社会扶助,它是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是基于当事人的一定身份关系而产生,在一定范围亲属间成立的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一定亲属间伦理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表现,是保障老幼、病残、困难者的生活,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和文明发展、进步必需的。世界上多数国家将亲属间的经济供养关系统称为扶养关系,而中国婚姻法则根据扶养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辈分、年龄等不同情况将扶养分为对未成年晚辈的抚养、对老年尊辈的赡养和对同辈人的扶养三项内容,统称为扶养关系。综观扶养的范围,扶养关系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这是亲权的内容之一,即父母有义务扶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养子女、发生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有学者提出,应包括对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扶养义务。(2)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和扶助的义务,即子女有义务扶养生父母(含实施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养父母、发生扶养关系的继父母。(3)夫妻之间的扶养。(4)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5)直系或旁系尊亲属与卑亲属之间,直系姻亲间,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伯叔姑舅姨与侄儿(女)、外甥(女)之间,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扶养。扶养关系的成立,传统上以“扶养为必要,且有扶养能力(余力)”为要件,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这两个要件,应以“有必要”为绝对条件;“有能力(余力)”为相对要件,应根据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现代社会,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而其他亲属间的扶养关系法律只给予确认的相对权利义务关系,它们主要靠道德、习俗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