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27页(722字)
又称“罚则”。指立法机关在民事、经济、行政等规定权利义务的非刑事法律、法规中附带规定的有关犯罪或刑事责任的条款。其特征在于:(1)附属性。中国所制定的刑法典和单行刑法都是以法律形式独立地表现出来的,而附属刑法则不同,它以规定民事、经济、行政或其他法律关系为主体,附带规定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中的某项规定中。离开各个非刑事法律、法规,附属刑法也就难以存在。(2)辅助性。附属刑法通过对刑法典和单行刑法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方式,起着弥补其缺陷或不足的辅助作用。(3)特别性。附属刑法是在刑法典颁行后于特定领域的法律中附加规定的对特定人员的有关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因而它归属于特别刑法的范畴,适用有关特别法的原则和规定。罚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这类违法行为具有犯罪的性质,司法机关在追诉时,须找出现行刑法分则中有关这种行为的规定,才能据此确定该行为的性质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7条的规定,对违反该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明确规定该行为触犯的刑法分则条文,司法人员据此可以直接援引该条文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附属刑法的优点,在于可以随时适应新情况而制定,从而既可维护或保障刑法典的稳定性,又能弥补刑法典的缺陷与不足;同时还能及时对新出现的犯罪及违反这些非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予以刑事制裁。所以,附属刑法这类刑事法律规范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与其他部门法律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密切关系。附属刑法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也适用刑法典总则的规定。附属刑法与单一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可以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