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28页(234字)
汇票付款人于承兑时附加条件的承兑。是不单纯承兑的一种。付款人作附条件承兑时,其所附条件包括停止条件,如“到期日收到资金就可以付款”;或者解除条件,如“到期日后一周内不请求付款则承兑失效”。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承兑时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但是,持票人既可以拒绝附条件承兑而行使追索权,也可以依所附条件请求付款。对于承兑人来说,则应依所附条件负其责任,即在停止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不成就时,均应付款,而不得主张拒绝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