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系继承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31页(565字)
继承法概念。由男系后裔继承财产的制度。是母系继承制向奴隶社会继承制度过渡的中间环节。原始社会后期,即母系氏族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后,男子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示出来,妇女则逐渐退居次要地位,从而男子开始代替了妇女在经济生活和氏族公社中的支配地位。剩余产品的增多,原始公有制经济开始受到了私有经济的冲击。同时,母系氏族后期确立的对偶婚,使子女不仅能辨认其生母,而且能确认其生父。这就使父系继承成为可能。随着以男子为中心的氏族的形成,妻子从夫居,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而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而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父系继承制只是一种习惯,尚未形成法律制度意义上的财产继承。随着原始氏族社会的瓦解与“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形成,私有财产制度确立,父系继承制宣告解体,被奴隶社会继承制度所代替。父系继承制有以下特点:(1)遗产必须留在本氏族内,由男系后裔继承;(2)遗产按与死者的血缘关系亲疏程度依次继承,依次为亲生子女、其他男系后裔、同氏族的其他成员继承;(3)夫妻分属不同的氏族,互不享有继承;(4)长辈不能继承晚辈,父祖不能继承子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