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44页(341字)
供给人向使用人供给电、水、气或热力,由使用人支付费用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一类特殊的买卖合同,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供给人一般是公用企业。(2)合同是格式合同。(3)合同是连续的供给合同。(4)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水、电、气和热力的价格通常不是完全的市场价格,而是受到国家管制或限制的价格。(5)水、电、气和热力的供给有明确的国家标准。(6)合同履行地如无当事人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以供给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合同履行地。(7)合同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例如无论是否因可归责于使用人的原因而需要停止供给的,供给人须负通知义务;水、电、气的计量仪器虽属使用人所有,但未经供给人许可不得擅自撤卸、改装;供给人的抢修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