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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58页(517字)

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非诉讼程序。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支付人收到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没有申报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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