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60页(215字)
股份有限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者有停业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以求复兴的制度。这种制度具有3个特点:(1)适用的主体十分有限。它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种类的公司或法人并不适用。(2)是否采用此制取决于法院的裁定。(3)具有优先的效力。公司重整程序开始后,对公司已经开始的和解、破产等程序都必须停止,只有在公司重整失败而有破产原因时,法院才可以根据其职权宣告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