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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69页(565字)

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辞去其现任职务,解除或部分解除与行政机关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公务员的辞职分为下列两种情况:一是领导工作人员辞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要求分配非领导职务的工作。这是部分解除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二是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即辞去所担任的任何职务,全部解除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国家公务员辞职须经过规定的程序:须事先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书,说明其理由并送请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经过认真审查,要在3个月内对申请作出答复。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般应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如工作需要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单位领导可决定缓期批准其申请。申请人对缓期批准的决定不服,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在裁决未作出前和裁决认可单位领导决定适当的情况下,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否则行政机关可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有下列两种情况时不得辞职:(1)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3至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职;(2)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并且辞职后的公务员,也要受到原行政机关一定程序的限制。如在辞职后2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以此防止公务员利用原职务之便搞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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