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任期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73页(377字)
是指公务员可以任职的时间限制,即在一个职位上任职的期限。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终身制。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里,国家官吏的任职基本上是终身的,即到死亡时才予以终止。二是常任制。西方国家的文官实行常任制。文官经过考试而任职,一经任用就长期供职,只要没有“过失”或辞职,往往到退休时才终止职务关系。它也不因选举而去职。三是限任制,政务类国家公务员,一般实行限任制,即法律规定有明确的任期和连任限制。如美国的总统任期为4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即8年。英国的内阁首相的任期与国会的任期相同,但没有连任的限制。中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即这些官员在其职位上停留的最长期限为10年。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长,其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