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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素质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74页(576字)

指国家对公务员所要求的政治、生理、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等条件的总称。公务员的素质一般应当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1)政治素质。即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公务员的政治素质的要求是不同的。(2)生理素质,即指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体力和智力上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生理素质以年龄为标志,通常是在18岁以上60岁以下。如是特定的职位,可以有特定的年龄要求。在录用公务员时,一般要进行体格检查甚至智力测验。(3)文化素质。即指公务员的一般文化水平,通常是以公务员所受教育的程度为标准,防止文盲和低教育程度者进入公务员队伍。(4)专业素质。即指公务员从事某一类职位的工作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为了保证公务员的素质,必须有客观衡量其素质的方式,这就是资格审查和公开考试。资格审查是由选人或用人单位对公务员(被审查人)的客观条件进行的审查,如对其年龄、身体、智力、学历、资历、群众评价、亲属关系等方面的审查;公开考试是对其内在能力、实际水平进行审查的方式。现代国家都把竞争考试作为录用公务员的重要途径。它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考试成绩择优录用。成绩相同者,以学历高、资历深者为先。例如英国至今沿用的枢密院令规定:凡未经考试并持有文官事务委员会及格证书者,一律不得任事务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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