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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84页(573字)

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上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非诉讼的国家证明活动。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公证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公证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不受行业、国籍、职业、行政级别、地域的限制,因而有别于其他机关的证明。(2)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3)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还是有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在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书经外事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后,在国外具有法律效力。(4)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公证机构通过其证明活动,预防纠纷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即已开展公证工作,1958年以后被削弱以至取消,1978年得以恢复和发展。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第一个公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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