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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89页(816字)

关于公证机关、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以及与公证有关事项的规定之总和。公证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制度中的证明活动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出具的公证书仅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不能变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解决争议。建立公证制度的目的在于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证文书的效力和公证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设置,公证人员的条件以及办理公证的程序等。由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制度不同,公证活动的内容、任务不同,因此公证机关的组织结构、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公证机关的职能等也不尽相同。公证制度历史悠久,古罗时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达比伦”被称为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中国历史上,自古以来民间就存在私证的习俗,如买卖房屋、土地和借贷、分家析产等,当事人要“立字为据”。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证制度满足不了客观需要,出现了专门从事公证的机关。建国后,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工作由市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负责办理。随着各地人民法院的建立,各地公证制度开始建立。198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同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的性质、业务范围、公证组织机构、公证员条件、公证管辖和公证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奠定了中国公证制度的基础。1988年5月,司法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回顾了公证制度恢复、发展的历程,指出了今后公证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服务的方向。1990年3月至4月第二次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及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提出了公证工作要为维护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稳定服务,并成立了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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