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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90页(828字)

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其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广泛,有综合责任保险或普通责任保险之称,主要分为场所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中国开办的公众责任保险,主要为场所责任保险,例如,工厂、商场、办公楼、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依照中国的保险实务,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因公众责任保险单所列业务性质范围内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实务上,公众责任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对其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公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若希望以责任保险转嫁其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另外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若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依照协议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3)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的损失的责任。(4)与未列入保险单承保范围而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其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梯或其他升降装置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与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以及与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5)因为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6)因为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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