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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96页(768字)

又称“薪金”。工人、职员因参加某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而取得报酬的基本形式。一般以货币支付。有时指职工所取得的劳动报酬中的一个部分,例如基本工资、小时工资。有时指职工所得劳动报酬的总额,例如中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规定工资总额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个部分。取得工资是职工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所应享有的主要权利,职工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一般情况下,职工的工资水平反映了一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许多国家都以法律对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但内容繁简及其强制性程度各不相同。资本主义国家为维护劳资关系秩序和满足劳动力再生产需要,一般均制定有最低工资法等法律,以保障劳工最低水平的生活需要,并消除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对工资的影响。中国长期以来,对于工资制度的各方面内容,例如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工资等级、工资支付办法、工资的升降和扣除的条件等,均通过立法加以具体规定。为保障职工生活,慎重规定最低一级工资水平,对因物价上涨而给实际工资所造成的损失,采用补贴办法予以补偿。中国曾对工资制度进行过多次改革。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除继续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控制外,国营企业对于选用工资形式、奖金分配办法以及工资管理办法等获得较大自主权利。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地有计划地提高工资水平;在加强国家宏观控制和调节的前提下,继续扩大企业工资的自主管理权限,使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相联系,工资分配充分起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更好地调动职工群众劳动积极性的重要作用;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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