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06页(806字)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民事诉讼。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一对一的状态。然而,复杂的社会关系决定了诉讼双方并不总是简单的单一主体,而往往是复合的主体。共同诉讼就是一种复合的诉讼形式。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1)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且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的诉讼制度。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构成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的共同性决定了共同诉讼人各自或对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有合并的牵连性或共同性,这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这种诉讼制度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不仅如此,受诉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作出合一判决。这种诉讼之所以必要,原因在于诉讼标的的共同性,而诉讼标的的共同性是由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既然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那么在诉讼中,他们的诉讼标的就是共同的。这种诉讼要求当事人一同起诉或应诉,要求合一审理和判决,否则就很可能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分别审理和判决,而导致分割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在联系,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或裁定。(2)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制度。所谓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由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就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所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不涉及另一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可单独起诉,亦可共同起诉,由原告选择。普通共同诉讼具有如下特征:普通共同诉讼是由二个以上的诉组成;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