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13页(542字)
又称“股份公司”。公司的一种主要形式。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是大型企业所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具有以下特征:(1)发起人须达到法定人数。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律都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作了规定。因此,发起人达到法律规定的人数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备条件之一。中国公司法和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都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2)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资本分为若干股,每股金额相等,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征。(3)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4)资本证券化,公司具有社会性。由于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股份采取股票这种有价证券形式,就使得公司资本证券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为投资者提供了灵活、方便的投资场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来筹措资金,凡是购买公司债券的人就成为公司的债权人。这就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最广泛的社会性。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实行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