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32页(717字)
是指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和从事广告活动必须遵守的制度和规则。中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该法还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此外,广告法还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农药广告不得有的各项内容,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