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43页(1219字)
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之一,也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设在荷兰海牙和平宫。1945年的《国际法院规约》是以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为基础起草的,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4月3日宣布正式成立。同年制定的《国际法院规则》经过了1972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法官候选人由常设仲裁法院的“国家团体”或各国为此选举专门指定的“国家团体”提名;每一团体可以提名本国人,也可以提名外国人,但不得超过4人;在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可当选,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每年改选1/3。选举时,应注意候选人必须具备的必备条件,即“品德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还应注意务必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从70年代开始,15名法官的席位分配一般为:美、英、法、前苏联(俄)各1席,亚洲国家3席,非洲国家3席,拉丁美洲2席,东欧国家3席,西欧及其他地区2席。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恢复以后,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参加法院竞选,倪征和史久镛先后担任国际法院法官。法院选举正、副院长各一名,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法官在执行职务期间,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国际法院的职责是运用司法手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其管辖权有两种:(1)诉讼管辖权:法院只受理国家之间的案件,联合国会员国是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可按安理会决定的条件成为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其他国家在接受法院所确定的条件后,亦可在法院提起诉讼或成为诉讼当事国。国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接受法院的管辖:订立特别协定自愿将特定案件提交法院;接受《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条约中规定应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条款;按照法院《规约》第36条声明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到1999年7月31日,185个联合国成员国以及瑙鲁和瑞士,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参加国。有62个国家声明(大多附有保留)承认规约36条规定的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中国以及美国、法国、俄罗斯、德国等未做此种声明。截至1999年底,法院共受理和审理诉讼案件87件。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当事国有拘束力。如当事国一方不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当事国另一方可提请安理会确定应当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判决。(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16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可以就有关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截至1999年底,法院共发表咨询意见24次。法院的咨询意见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在个别情况下,如就联合国行政法庭判决的效力和联合国某些经费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有关机关承认法院的意见有拘束力。但法院就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通常对国际争端的解决有重要影响。法院每年编辑出版《判词、咨询意见和命令汇辑》、年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