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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53页(656字)

根据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上制定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同时成立,系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在美国华盛顿。宗旨是稳定国际汇兑,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在货币问题上促进国际合作,并且通过提供短期贷款,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时产生的外汇需求。只有国家可以作为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或加入会员国,截至2000年10月,会员国有182个。理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正、副理事各一名组成。每年9月举行一次会议,各理事按本国所缴基金份额多少单独行使投票权,审议《协定》的修改、接受或开除会员、改变配额及分配特别提款权等重大问题。执行董事会是负责处理日常业务的常驻机构,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其中5名由份额最多的美、英、法、德、日五国派任,不参加选举,其他19名执行董事由成员国按地区组成19个选区产生,每两年选一次。其中俄罗斯、中国和沙特组成自己的单独选区;每个选区选出的执行董事行使的表决权是其所代表的选区各代表权的总和。总裁,是执董会当然主席和组织工作人员的行政首脑,由执董会推选,任期5年,可连任。秘书处负责基金的日常工作。该组织的出版物包括:《国际金融统计》(月刊)、《国际货币基金概览》(周刊)、《贸易统计指南》(月刊)、《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汇兑安排和汇兑限制年报》等。中国是创始国之一,1980年5月正式恢复在该组织的合法席位,并开始单独组成一个选区派任执行董事。该组织1991年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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