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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55页(1282字)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基于对“国际经济关系”的不同理解,学界在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问题上有两种看法。有些人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参加国际经济交往、构成国际经济关系主体的,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国际法律人格的其他实体。这种看法就是流行欧洲的国际经济法的“狭窄”概念。持此观点的学者以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法国的卡罗、日本的金泽良雄和横川新等为代表,他们比较注重对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的研究,并力图使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国际经济学理论相协调。例如,G.施瓦曾伯格就曾把国际经济法理解为是关于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以及与其相互交易有关联的实体法律规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别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因此,参加国际经济交往、构成国际经济关系主体的,不仅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具有国际人格的其他实体,而且包括在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这种看法就是所谓的国际经济法的“广泛”概念。美国学界盛行这种观点,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卡茨、布鲁斯特、弗里德曼、洛温菲尔德等。对国际经济法概念的上述看法显然受到了美国国际法学家P.C.杰塞普有关“跨国法”学说的影响。所谓“跨国法”是指规范所有跨越国境的活动或事件的法律。它不仅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而且还包括不属于这种标准范畴的其他规则,而它的主体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国际组织。因此,持此类观点的学者注重从各种相关法规的综合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虽然作为一种崭新的事物,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对于它的诞生时间,学者却仍有不同意见。与对国际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见解相对应,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传统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只是在20世纪40年代出现了关于“国际货币基金”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两个协定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后,才开始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时代。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萌芽状态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夏、商、周以及西方的古希腊、罗时期。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渐形成,世界各民族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出现了大量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诞生,国际金融和贸易秩序暂时尘埃落定,国际社会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新阶段。而二战后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的独立,使第三世界成为一支新兴的力量登上国际政治经济的舞台,它们开展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更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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