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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66页(994字)

调整国家间在国际水资源利用、开发、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主体为国家与国际组织,客体是分隔或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或者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湖泊、运河和海峡以及跨国地下水系统等国际水资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其历史可追溯到先前的国际河流法和更古老的国际河流制度。中世纪即出现关于界河和跨国河流的条约,规定河流的划分与利用的原则和规则。1815年维也纳国际公会后,陆续缔结的确定近代国际河流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条约和规约(如1856年巴黎和约、1868年曼汉姆条约、1919年凡尔赛和约及1921年巴塞罗那公约等),建立了河流国际化的制度,并使国际河流法渐趋成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关系发生巨大变化和签订大量河流条约的基础上,国际河流法逐渐发展成为国际水法,其范围和内容都较国际河流法进一步扩大和充实。除包括国际河流法律制度外,还包括国际湖泊法律制度、国际运河法律制度、国际海峡法律制度以及跨国地下水系统法律制度等。主要内容为:(1)国际水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制度,如关于灌溉、航行、捕、发电、水产养殖、采矿、排污、水上运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国际水资源的保护制度,主要是沿岸国无害使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防止过量采水和浪费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源头、维修水道、养护水中生物资源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对国际水资源的沿岸国(或地下水的流经国)的国内管辖和国际管理制度;(4)国际水资源争议的解决。国际水法的渊源主要是有关国际水资源的各种国际条约和法律文件,其次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以及各国国内法中有关水法的一般原则。国际司法判例、仲裁裁决以及国际组织、国际法学团体与权威国际法学家的法律意见,也是确立国际水法的法律原则的辅助材料。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水资源的利用、开发、保护和管理极其重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1年通过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草案)规定,沿岸国在其各自的领土上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国际水道,参加国际水道的使用、开发和保护,单独或联合保护和维护国际水道的生态系统,防止、减轻和控制污染。1992年联合国环保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专门规定要“保护和管理淡水资源”,并指出有必要对国家和国际的法规加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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