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76页(1424字)
国际法和国际刑法名词。指在刑事案件国际司法协助方面起着特殊作用的国际组织,简称国际刑警组织。为了预防和制止刑事犯罪活动,1923年9月主要由一些欧洲国家的警察局长和律师等参与,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开会,建立了“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它当时是一个民间的国际组织,只是各国的警察官员,主要是欧洲各国的警察官员聚会的场所。1956年6月,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在维也纳举行第25届年会,通过了新的章程,决定将组织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根据新章程的规定,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参加者必须是主权国家。从此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就不再是一个民间的国际组织,而成为一个各成员国政府间刑事警察合作的国际组织。中国于1984年9月加入该组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设有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国家中心局和顾问五个机构。全体大会由该组织各成员国委派的代表组成,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每个成员国在大会有一个表决权。执行委员会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监督和执行机构。执行委员会由全体大会从代表中选出的主席、3名副主席和9名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应出自不同的国家。名额分配为欧洲4名、亚洲3名、非洲3名、美洲3名。主席每4年改选一次,其他成员每3年改选一次,均不得连任。秘书处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和受委任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秘书处是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国际中心、技术和情报中心。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由执行委员会提名经全体大会批准后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直至65岁退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常设秘书处一直设在巴黎,1989年从巴黎迁至里昂。国家中心局是各成员国指定的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保持联系的机构。它的地位比较特殊,它既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法定机构,又是各成员国内警察系统的一个机构。由于各国的警察体制不同,各成员国可自行指定一个警察机构作为本国的国家中心局或者在本国警察系统的最高当局中设立国家中心局。国家中心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各成员国国家中心局和本国各部门进行联系;交换信息和情报;提出协助要求,为缉捕逃犯、查封赃物和获取证据等;接受该组织和其他成员国国家中心局委托办理的事项,如侦查、追捕在逃的罪犯,特别是对那些可能潜人本国的逃犯进行侦查。顾问由执行委员会经全体大会同意后任命。顾问必须从在某些领域具有世界声望的人士中选任,任期3年。顾问纯属咨询性质。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各成员国刑事警察机构在同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中相互协助与合作。它本身并不采取任何直接的警察行动,而是将成员国刑事警察当局的要求,如协助送达侦查文书、通缉查控在逃罪犯以及协助引渡和移送罪犯等,转送其他有关成员国的刑事警察当局办理。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不是“超国家”的警察机构。由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与各成员国之间都建立了先进的通讯联络网,同时这种通讯联络制度保密性很强,所以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系统协助送达侦查文书和查控在逃罪犯,既迅速,又可靠,能大大提高跨国刑事犯罪案件的破案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也搜集成员国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情报和重点犯罪分子的照片、指纹和人身特征等资料,研究并提出预防和制止刑事犯罪活动的对策。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职权只限于协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不得对任何有关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性质的问题进行干预或参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