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经营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07页(632字)
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经营权是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财产权形式,该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中国在一个较长时期,法律理论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权为经营管理权。其理论依据是,企业代表国家经营财产,经营管理权从属于国家所有权、并表现为国家所有权的一个层次。1978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后实行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国家不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国有企业的财产来源于国家的授予,必须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问题。对此,国家采纳了“两权分离”理论,其基本内容是:企业占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企业所有,依此保证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和国家对企业的宏观调控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生产经营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以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以此来保障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的独立法人人格。国有企业经营权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是:(1)企业与国家的关系表现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投资者、创办者之间的关系,它们的法律资格和法律责任相互独立、互不连带。企业不再附属于政府部门,而是独立法人。(2)经营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斥他人的干涉。(3)经营权不消灭国家所有权,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存在。(4)企业财产流转时,在国有企业之间是经营权的转移,在与非国有企业之间是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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