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10页(417字)
又称“有责主义”、“有责离婚主义”、“过错离婚主义”、“过错原则”。婚姻法上指夫妻一方得以对方有特定过错为由而诉请离婚。至于什么过错可以作为提起离婚请求的理由,均由法律加以规定。自婚姻还俗运动成功以来,逐渐产生法定离婚原因主义。其开始采过错主义,列举通奸、遗弃、虐待、侮辱等可归责于配偶一方的原因。大部分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违反婚姻义务或道德准则的行为。在当时的离婚理念上,将离婚看成是制裁过错方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解除无过错方免于婚姻之苦的一种救济措施。这种离婚制度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补充,对那些虽非一方的过错但对维持婚姻关系有直接影响的事实,如一方患不治之精神病、痴呆症、性生理缺陷或生死不明等,也应作为离婚的理由加以考虑,但对所有的离婚理由均一一列举,也未必能包罗无遗,故有抽象的概括的离婚原因之规定。至1912年瑞士民法始,超越了完全的过错主义,而采用无责主义或破裂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