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39页(728字)
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更改不同,后者指消灭旧合同成立新合同(参见“合同更改”)。合同变更的要件有:(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以原有的合同为基础,如果没有原来的合同,则应称为合同的发生。(2)原存的和变更后的合同均为有效。原存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或者变更后的合同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发生合同的变更问题。(3)须有合同内容的变更。所谓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条件的变更、合同性质的变更、所附条件的变更、合同担保的变更等。传统债法理论因严格区分债的变更和债的更改,要求变更前的合同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同一性,如失去同一性则为合同的更改而非合同的变更。但一般认为,是否应在立法中区分合同的更改和合同的变更实践意义不大。(4)合同的变更须依法定的方式进行。合同的变更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如债务不履行、原债务变为损害赔偿之债,系合同内容的当然变更;二是依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而变更,如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经撤销权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进行变更;三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同内容变更的协议,这是最为常见的合同变更形式。合同变更的效力是使合同内容发生变更,而成为债务履行的新的根据。合同内容变更后,当事人应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合同的变更在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时仅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可变更的合同,条件与合同的撤销一致,但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同的是合同变更可由当事人协议进行,而合同撤销则只能由法律规定。(参见“合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