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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45页(520字)

审判组织之一。指在诉讼中由法定数额的法官或者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审判组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审判组织形式。法院院长或庭长为合议庭成员时担任审判长。在中国,也可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如本人参加审理的则由本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各国合议庭的人数不尽相同,甚至在同一个国家,因法院的审级不同或案情不同,其组成人数也有差异。在中国,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并且必须是单数。如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分别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分别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分别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有分歧,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要记入笔录。评议笔录要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要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应当在做出的判决书上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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