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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申请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50页(500字)

指不能清偿债务之债务人向法院请求同债权人团体进行和解的意思表示。依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和解申请应当具备四项要件:(1)和解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2)申请和解只以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案件为限,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不得再提出和解申请;(3)和解申请人适格,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才可向法院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4)和解申请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提出后,法院应当召集债权人会议或指定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但是有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和解申请:(1)和解申请欠缺成立要件的;(2)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申请后,债务人迟迟不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3)债务人无故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有《企业破产法》(试行)所列之行为;(4)债务人所提和解协议草案违反法律,不能进行和解的;(5)整顿申请提出后,债权人会议已否决和解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又提出整顿申请;(6)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超过2年;(7)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驳回和解申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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