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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配股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56页(193字)

又称“劣后股”。“特别股”的一种,“优先股”的对称。指具有劣位权内容的股份。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在公司盈余、剩余财产分配以及议决权行使等方面,不论参加分配和先例权利均在普通股股东之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后配股,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并记明劣位权的内容,还要将后配股的总额、劣位权的内容等载明于招股说明书及认股书。(参见“特别股”、“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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