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61页(779字)
指一国主管机关签发给本国公民或国民以供其出入境和在别国旅行或居留时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是编有号码、封面印有“护照”字样的小册,内页载有持有人姓名、年龄、国籍、身份等有关情况以及持有人照片、签发机关的印章和签字、有限期限等,主要作用是证明持有人身份,表示签发国准许持有人到别国旅行、居住和以后回到本国,承认其享受外交保护,要求外国允许持有人自由和安全地进入和通过其国境并提供保护和协助。一般分为:(1)外交护照,发给外交和领事官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政府高级官员、特别使团成员等,持有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2)公务护照,发给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和派往国外执行经济、贸易、文化等任务的出国人员及其家属;(3)普通护照,发给出国的一般公民。护照通常发给本国公民,也可由所在国给境内的无国籍人、国籍不明人以及不能取得本国护照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护照”,以方便他们出入国境和移民他国。除个人护照外,有些国家对家庭和集体出国人员发给集体护照。护照期限分短期、长期和无限期三种;有出国往返一次便失效的护照和在一定时限内可多次往返的护照。护照由一国主管当局依照国内法规定签发,通常对一切国家都有效。护照永久丢失、损坏、残缺或改动便为无效。通常出示护照便可越过国境,许多国家也常要求事先在护照上签证后才能出进国境。为有效履行职责和保护工作人员,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对其正履职的正式官员颁发特别通行证,不标明持有人国籍,通常需办入境签证。此外,下列证件也被认为属于护照:(1)出差、旅行或运输货物的通行凭证;(2)战时颁发的授权一个人或财产从一个敌国迁移到另一敌国,或从一国到另一国旅行而不受逮捕或拘留的特许证;(3)战时中立国政府发给本国船舶航行的证件(海上通行证),证明其国籍、船货的性质及数量、等,以免受交战国巡逻舰缉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