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67页(832字)
指国家对环境进行的综合管理活动。具体讲,指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等手段,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职能的发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使社会发展在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社会需要的同时,防治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1974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召开的资源利用、环境和发展战略方针讨论会认为:协调环境和发展目标的方法就是环境管理。环境管理的高度综合性体现在环境管理的内容广泛,涉及土壤、水、大气、生物等各种环境因素;环境管理的领域广泛,包括经济、社会、政治、自然、科学技术等方面。环境管理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体现在环境状况受到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人口密度、资源情况、经济发展、科学技术以及环境容量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环境管理还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它与生活在环境中的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环境管理的主要方式有四种:(1)环境计划的管理,包括制定自然环境保护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自然资源利用规划、污染防治规划等;(2)环境质量的管理,包括制定各种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进行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调查、监测和评价环境质量等;(3)环境技术的管理,包括确定并公布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确定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防治技术路线和政策、环境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组织环境保护的技术咨询和信息提供等方面;(4)过程监督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等。环境管理的目的是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使发展、资源、环境三者协调起来,为国家和全人类的持续发展提供有保证的环境资源及适合于人们多方面需要的环境质量和活动空间,以实现人类与自然、发展与环境相统一的战略目标。在实施环境管理的过程中,多采用头尾并重的双向控制模式,有效地使用人、财、物、时间、信息等多种资源,以实现用尽可能少的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环境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