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99页(770字)
指根据政府的职能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确定其在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比较频繁地进行了调整,变化非常巨大。如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就进行过三次大的精简。目前中国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如下:(1)中央行政机构设置。按照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机构设置分为三部分:组成部分、直属机构和办公机构。其组成部分为29个部委,如外交部、司法部、监察部、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直属机构13个,如统计局、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等;办事机构5个,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特区办公室、研究室等。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由总理提名,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国务院决定。(2)地方行政机构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中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根据中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基本上分为省、县、乡三级。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按照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即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机构设置和上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