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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02页(631字)

又称“审级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管辖绝大部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和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和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管辖权。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中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需要变更管辖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刑事案件不允许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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