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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死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06页(349字)

又称“猝死”。指平时健康或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有潜在性的疾病而发生快速的意外的非暴力性死亡。世界卫生组织规定,凡症状出现后24小时内死亡的均称之为急死,其中发病后30秒内死亡的称即时死或即刻死。急死分为两种,即意外急死和一般急死。意外急死指即刻死,多见于男性青壮年,死因多为心血管系统疾病;一般急死指发病后1至24小时内死亡者,多见于小儿,死因多为呼吸系统疾病和传染病。急死的发生有其内因和外因:内因即主要的器官如心、脑发生了严重的疾病,但疾病呈慢性潜伏状态,不易为人所发觉;急死的外因,又称诱因,多为不会直接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严重损伤,对正常人不会引起死亡的因素。法医鉴定工作中常见的诱因有:精神因素、剧烈运动或过度疲劳、暴饮暴食、轻微外力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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