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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16页(788字)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广义的继承权丧失还包括继承权的取消和不分遗产。通常意义上的继承权丧失,是指狭义的概念。中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等等。符合法定事由的,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均可被剥夺。剥夺继承权的形式,除由法院依法通过裁判剥夺以外,还包括自然丧失继承权,即继承人主动依法不主张继承权。取消继承权也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以遗嘱的方式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另一种是在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中,如果继承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中所附的义务,由法院判决取消其继承权。不分遗产是指在遗产分配中,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不分给他遗产。继承权丧失依丧失后能否再行恢复为标准,可分为相对丧失和绝对丧失。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为继承权非终局丧失,是指继承人所实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丧失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后,虽然应当然丧失继承权,但可以因被继承人对其行为的宽恕而回复。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当继承人所实施的行为可能引起某一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后,就当然丧失继承权,并不因被继承人的宽恕而回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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