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嗣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19页(626字)
指没有直系卑亲属男子又没有嗣子的人死后,由他人为其收养嗣子的制度。被继承人自己没有子孙的,可以收养同宗的子侄辈为嗣子作为宗祧继承人,如果连这样的嗣子都不存在,在被继承人死后则用其他方法确定立嗣问题,称为“继绝”。只有在断绝的情况下,才会有继嗣问题。继嗣虽说是为继承祭祀,实际上大多以继承户绝产为目的。继嗣由其寡妻、父母、族长等选立嗣子,选立时应遵循立嗣的规则。其中,丈夫死亡即无子孙又无嗣子,寡妻为夫立嗣的行为叫“立继”;夫妻都已死亡,由丈夫的近亲尊长为之立嗣的行为叫“命继”。立继的嗣子与命继的嗣子在财产继承权上有很大区别:前者可以继承全部遗产,后者只有在死者没有室外或归宗的女儿的情况下才有权继承财产,而且也只能继承遗产的一部分,其余遗产为绝产没收归官。立嗣必须选取立本宗昭穆相当者,就是须立侄辈为嗣子;而且必须选立本宗本姓人,否则就是“异姓乱宗”,应受惩罚。法律虽然这样规定,但实际生活中立异姓子为嗣的并不少见,宋代案例集《清明集》与元代《元典章》中均有记载。立嗣关系一经成立,嗣子就取得了继承死者宗祧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但并不断绝与生身父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仍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但与生父母的关系,从丧服服制上比原来降了一等。宗法时代规定嫡长子或独子不能为他人嗣子,后世也已不坚持这条规矩,常有兼祧继嗣的做法,即嗣子也可以作为其生父家的嫡长继承人,他同时可以兼作生父和养父两家的宗祧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