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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督继承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24页(641字)

是日本的身份继承制度,借鉴了中国宗祧继承制度的原则和内容。家督一词,源于中国古籍,所谓“长子者,家之督也”。家督继承即继承户主身份,又称为“家继承”。是对户主身份及其相关权利的继承,户主一旦死亡或退居,其户主权、遗产和祭祀祖先的权利,均由长子一人继承,次男以下不继承户主的任何遗产。户主之外的家庭成员死亡时,不适用家督继承,其遗产由所有子女均分。户主身份的继承顺序是:男子优先于女子,嫡子优先于庶子,均以年长者为先,这实际上是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原则。但历史上也出现了姊家督继承的现象。姊家督继承为长子继承之变种,不问男女,以初生者作为户主继承人,称为初生子女继承。初生者为女时,其女称姊家督,实际上为家长者,非姊乃为姊之夫。在此制度中,较姊年少之长男,并无任何特别继承权。户主权力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凡以亲族关系而聚居者为家族,家族设户主,户主为家族之家长,子加入父的家族,妻加入夫的家族。户主及家族成员必须使用本家族的姓氏;家族成员必须在户主指定的地点居住,家族成员结婚或收养子女必须得到户主的同意;户主有离籍权,即把不服从命令的家族成员逐出家门的权利;户主的身份除法定原因外不能变更,其权利也不能任意抛弃。明治维新以后,1898年日本制定了《民法典》,该法典的继承编明确将继承分为家督继承和财产继承两部分,具有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家督继承于1946年底民法修订时被废除。家督继承的目的在于维护贵族的身份地位和封建家族制度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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