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32页(343字)
明清律规定的罪名,指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为害的行为。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明律》中首创此条:“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明律·吏律》有“惩治奸党”条:“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诈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为防止朝臣任用亲戚、结党营私,“大臣专擅选官”条还规定:“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甚至“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