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50页(555字)
“直接证据”的对称。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作用的证据。是证据分类之一。在英美法系国家称“情况证据”,亦有称“佐证”的。间接证据的特点是,它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片段,只有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分析,经过一个推理过程,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在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一般不容易受人们主观影响发生变异,失真的可能性较小,稳定性相对较高,虽说不能用间接证据单独定案,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查明案件事实,作为定案根据,几乎都离不开间接证据。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刑事案件中用以确定侦查、调查的方向。(2)可借以获取直接证据。(3)是鉴别与核实直接证据和其他证据真伪的有效手段。(4)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整个案件事实。但必须遵循下列规则:(1)每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2)每个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3)各个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4)全部间接证据连贯起来形成证明体系,据以得出肯定的结论,并且这一结论是惟一的,足以排除其他任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