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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57页(540字)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对载人的飞行工具进行劫掠、挟持的行为。所谓“劫持”,是指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航空器进行实际的控制,如改变飞机航线、强迫飞机着陆等。所谓“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捆绑等手段,使机组人员、旅客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受到强制而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以炸毁、杀害等进行恐吓、要挟,使被劫持者不敢反抗;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之外的方法,如在航空器内放置定时炸弹、使用麻醉剂等。(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劫持航空器是一种跨国的国际恐怖犯罪,因此,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故意,犯罪目的多种多样,不论行为人出于诸如劫机外逃、勒索财物、制造舆论、向政府示威或政治避难等目的,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中国《刑法》第12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用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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