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工资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58页(543字)
指由几部分职能不同的工资组成工资的制度。适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1985年6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及附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结构工资制,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同年7月1日起实行结构工资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工资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另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共计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最低生活费计算,不分职务和工作岗位,统一规定一个相同的工资额。职务工资,按照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程度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每一个职务设几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适当交叉。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加。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工作人员,不得平均发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