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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79页(732字)

简称“经合组织”。其前身是1948年由西欧国家在巴黎成立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根据1960年12月14日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国等20个国家签署的公约于1961年9月30日成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该组织现有29个成员国,除西欧、北美国家外,还包括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芬兰、墨西哥、捷克、匈牙利、波兰、韩国等。其宗旨是: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世界经济增长;帮助各成员国制定和协调有关政策,以提高各成员国的生活水平,保持财政的相对稳定;鼓励和协调成员国为援助发展中国家做出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经济状况,促进非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其出版物包括《经合组织活动》(秘书长年度报告)、《经合组织消息》、《金融统计》、《经合组织经济调研》、《外贸统计》(月刊)、《经合组织观察家》(双月刊)、《经合组织经济展望》(半年刊)。该组织的主要机构包括:(1)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分常驻代表每周举行一次的大使级会议和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的部长级会议,负责该组织总政策的制定,决定成立附属机构、批准预算等。理事会的决议和建议须经全体成员国同意。(2)执行委员会。由理事会每年选出14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处理理事会交办的任务。(3)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并为其他机构服务。该组织的活动涉及成员国经济政策的所有方面,虽然它提出的政策建议和制定的文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在实践中对成员国的政策和行动有很大影响。它专门成立了政府间与非成员合作委员会以及与非成员合作中心,主管与非成员合作的协调和实施。(4)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小组。有200多个,负责各个领域的具体工作。经合组织已与中国建立了对话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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