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院学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84页(916字)
产生于11世纪至14世纪欧洲基督教教会学院的一个学派。它是运用理性形式,通过抽象的、烦琐的辩证方法论证基督教信仰,为宗教神学服务的思辨学派。阿奎那(St.Thomas Aquinas,1226-1274)是经院学派最着名的代表人物,也是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神学家,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他死后被天主教会尊为圣人。他的主要着作有《反异教徒大全》、《神学大全》和《论君主政治》等。经院学派的其他人物有苏格兰方济名会修道士司各特(John Duns Scotus,1270-1308)、英国奥肯的威廉(William,约1290-1349)等。阿奎那的学说被誉为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信念最有权威的解释。他的体系乃是基督教教义和亚里士多德哲学的一种巧妙结合的表现。他将亚里士多德的理论适应于福音教义,并将两者综合为一个庄严的思想体系。在法律的问题上,阿奎那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意志支配理性,意志是人类行为惟一自由的动力。意志的至上性也适用于上帝,上帝并不受制于至上的、永恒的宇宙法则。上帝意志是一切法律的惟一渊源,只有一条自然法,即“爱上帝”。唯实论者、16世纪的神学法学家、西班牙的苏亚雷斯(1648-1617)反对唯名论者的法律思想,强调理性高于意志以及自然法的存在,认为法律的公布和执行固然需要通过世俗统治者的意志,但这种意志如果不是正义的,就不成其为法律,也就是说世俗法律必须服从自然法,实质上即服从教会权力。14世纪后,神学与哲学日益分离,传统的形而上学被归入信仰领域,逻辑与分析成为哲学的潮流。13世纪的庞大神学——哲学体系,被哲学家的专题分析与逻辑论证所取代。这个新思潮便以奥肯的威廉为代表。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在天主教教会的反宗教改革运动中,经院哲学在西欧再度抬头,通称“后期经院哲学”。它的主要贡献在自然法理论方面。它从神的全善推论到自然秩序中的人的理性,并发展到人的意志,认为这是自然法基础。19世纪末叶,天主教教会再度鼓吹经院哲学,以回答现代科学与哲学的挑战,形成新经院哲学。但新经院哲学缺乏历史现实感,在现代西方哲学思潮中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