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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93页(585字)

中国城市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基层组织、群众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基本特点。根据中国《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织形式。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情况并参照公安户籍段的管辖区域设立,一般以1户至600户居民为范围。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一般以15户至40户居民组成一个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委员会新设的居民小组最多不得超过17个。居民委员会设委员7人至17人,由居民小组各选委员1人组成;并且由委员互推主任1人、副主任1人至3人;其中须有1人管妇女工作。居民较多的居民委员会如工作确实需要,可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委员会,在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常设的工作委员会可以按照社会福利(包括优抚)、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调解、妇女等项工作设立,最多不得超过5个。临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工作结束时宣布撤销。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一般不设工作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委员分工担任各项工作。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为在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常设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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