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公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99页(480字)
指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从而拒绝给予办理公证的行为。根据中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拒绝公证主要有以下情形:(1)当事人身份不属实或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代理资格或越权代理;(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合法,如重大误解和欺诈;(4)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合法;(5)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形式不真实或不合法。拒绝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当写出书面报告,由主任批准并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拒绝公证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对拒绝公证的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拒绝公证是公证机关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责,预防纠纷,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稳定和正常的公证工作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