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03页(343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连续、有序、稳定的生产、工作、营业、教学、科研等社会秩序。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公共场所以外的单位。(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往往是意图通过聚众扰乱活动,给有关机关、单位或领导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无理要求。(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聚众犯罪中,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中国《刑法》第290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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