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使用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31页(495字)
指国家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对矿产资源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权利。对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私有制国家一般规定为土地下的矿藏归土地的所有者,中国则规定一律归国家所有,但使用权归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由其有偿开采,并向国家缴纳相应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这些使用权的主体,依现行《矿产资源法》包括: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其中国家保障国有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矿产资源使用权的内容是:(1)探矿权。经申请登记取得权利勘查矿产资源;(2)采矿权。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权利开采矿产资源,包括占有、开采和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具有排他性,采矿权人独占性地在其矿区内采矿,其他人不得进入和开采,但采矿权不包括处分权,权利人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其权利。矿产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和保护,均依严格的行政程序,如有违反则采取吊销采矿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手段。可见矿产资源使用权从其性质上应为民法上的他物权,但基于现有立法则较多表现出了行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