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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35页(544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证券的正常管理秩序,它由《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组成。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和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任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两种行为同时具备的,也以本罪一个罪名论处,而不以数罪并罚论。(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而予以批准或登记。(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刑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条第2款规定,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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