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43页(764字)
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总称。包括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工作执行机关、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建立,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按照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颁发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的规定,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则须全面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此外,各级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还需接受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三大劳动教养机关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下设劳动教养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授权委托,该机构负责审查决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劳动教养工作执行机关,即司法部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其任务是在各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该机构在1983年以前设在公安机关;1983年7月以后,改设在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之下。劳动教养管理所,即对在教人员实行强制性收容教育改造的固定场所,其主要任务是在各级劳动教养管理局(处)的领导下,具体执行对各类劳教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改造、劳动生产、生活卫生、考核奖惩等工作。劳动教养所的设置、撤销,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酌定,并报司法部备案。